Tang

孩儿她娘的保险理赔记录

首先还是要感谢买了保险的自己w

因为查出甲状腺癌,我们趁着给孩子打疫苗的机会,请假去郑大一附院做了复查及手术,同时报案了泰康的重疾险,出险。期间因为住院和在家养病,没有太关心理赔进度的事情,但那边隐约透露出我们的保险有未如实告知的事项,在满一个月的前一天,那边联系说我们这边有一个和甲状腺无关的需要复查的项没有告知,说要和我们协商解决,赔20万。但这个事项在今年的体检结果中没有提示了,我们的保额是45万,显然不会因为这种理由同意协商,就直接拒绝了,同时按照10%的责任,要求40万。第二天他们发来一份理赔通知书,说根据《保险法》第16条,告知拒赔。

虽然发了这个通知书,但并不代表理赔结束了,只要稍微查一下《保险法》的内容就会明白是怎么回事:

 

第十六条

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。

 

保险公司这么操作的原因,同样是《保险法》第16条,保险公司有拒赔的权利,但如果三十日内不行使,就自动作废。所以可以看出这是保险公司协商的一种策略,在第29天协商,第30天拒赔,无形中给消费者一种压力,也为后面的谈判做好准备,所以这种事情都要打几个来回的w

另外根据他们拒赔理由中的这段条文,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时候才适用,而我们两者皆否,这条依据不成立。另外从条文解释的角度,未告知项与出险内容无关的,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,但也必须履行本次责任,所以肯定是要赔的。孩儿她娘又咨询了朋友的保险公司的朋友,那边说实际上并没有协商,只有全赔或者不赔,协商不成就保监会投诉+法院见。

所以理所当然的又把不同意的意见报了过去,保持40万要求不变。

几天后,那边同意,发来协商合同,签字、保险复效,又走了一遍流程,理赔结束。从拒赔起这个过程大概两周。

 

事后回过来看,得到几点经验:

1、保险公司的销售、审核、理赔是三个部门,信息严密,部门之间可能不知道对方的信息。

2、保险审核的内容有三个,体检报告、住院病例、医保卡记录,体检报告有的一定要告知或者买保险两年前不要有体检记录,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,医保卡不要乱刷,替人买的药同样会变成拒赔理由。

3、《保险法》还是比较保护消费者的,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,即使当时买保险的时候有未告知情况,也会因为过了辩期强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。

4、保险公司网销和线下是两个公司,各自有各自的险种,但出现后来和你沟通的是线下公司,这次理赔两者扮演的角色不同,总体来看,线下公司的坑比较多,线上透明一些。比如理赔的时候,线下会告诉你要求30万就不错了,而线上会告诉你,根据这个结果,至少可以要求40万。从理赔的角度出发,线上公司会帮你多一些。他们的共同点是,理赔的时候会放大你的过失。

5、如果遇到拒赔协商,第一次回复要求全赔就对了。

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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